24条夫妻债务的新司法解释,8字走心评价! |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作者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下称“24条夫妻共同债务”)从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已近14年了。但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争议、质疑。
为此,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社会上的质疑仍然在持续,因为增加的两款纯属画蛇添足,根本起不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原因在于24条本身就是画蛇添足的规定。不应该把所有的债务归结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这些规定本身很明确,但是24条的出现打破了宁静,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4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强调非法债务、虚假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其实毫无新意,因为此前法律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保护非法债务、虚假债务。
而今,将于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4号)算是亡羊补牢了。只是以前的几十万件共同负债的案件,将会和从何从?如何解决想必也是一件很头疼的事情。
要我说,这个解释也不需要。只要规定谁的债谁承担就行了。涉及到债务的,谁签字谁负责,除非用债务购置了家庭的必需品,否则一律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2004年4月1日以前,都是那样处理的,个人债务个人偿还。
好吧,还是让我们看一看新的司法解释吧!8个字评价:早就该来,有胜于无!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法释〔2017〕4号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